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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卷 第4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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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卷 第42章

2.外國人民事訴訟地位

外國人民事訴訟地位是指涉外民事訴訟中,外國人在內國訴訟法上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即外國人能否有按照一定的條件在受理訴訟的國家起訴或應訴的資格。目前大多數國家在確定外國人民事訴訟地位方面都對外國人採取國民待遇原則,當然是以互惠和對等原則作爲補充。

3。國際民事訴訟中的司法協助

司法協助是指一國法院應另一國法院的請求,代爲進行某些訴訟行爲,如,代爲送達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代爲調查取證和訴訟保全、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和仲裁機構裁決等。

4。外國法院判決的承認與執行

(1)含義。外國法院判決的承認與執行是指一國法院依據一定的法律程序,對外國法院所作的民事判決,承認其在內國具有法律效力,並予以強制執行。

(2)條件。各國國內立法和國際條約基本上不直接規定符合承認與執行的條件,而是規定不予承認和執行的情形。一般來說,如果不屬於以下情形,外國判決將得到承認和執行:第一,做出判決的法院地國與執行地國不存在條約或互惠;第二,依照執行地國法律或該國參加的公約,做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第三,外國法院判決違反了執行國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第四,判決因欺詐而取得;第五,被執行人未得到或未及時得到出庭通知,從而沒有充分的時間爲自己辯護;第六,判決尚未生效或已失效;第七,對同一標的,執行地國法院已做出判決,或已承認和執行第三國法院做出的判決。

(3)程序。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程序主要有:

執行令程序,對申請承認和執行的外國判決,確認不存在拒絕執行的情形,法院頒發執行令予以執行;

登記程序,法院根據條約履行一定的登記程序,依照國內判決的程序執行;重新起訴程序,申請承認和執行的當事人以外國判決爲證據,在執行地國法院重新起訴,而後由法院做出新的判決並執行。

(二)通過商事仲裁方式解決

1。國際商事仲裁的含義及種類

國際商事仲裁是指當事人通過事前簽訂的或爭議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將具有國際因素的商事性質的爭議提交臨時仲裁庭或常設仲裁機構審理,由其依據法律或公平原則做出具有拘束力的終局裁決的一種爭議解決方式。

國際商事仲裁分爲臨時仲裁和機構仲裁。臨時仲裁又稱特別仲裁,是指根據當事人的協議在爭議發生之後,臨時選擇的仲裁員組成仲裁庭進行的仲裁;機構仲裁又稱常設仲裁,是指由常設仲裁機構進行的仲裁。國際商事仲裁還可分爲友誼仲裁和依法仲裁。友誼仲裁是指當事人協商不依嚴格的法律規定而依據公平原則和商業慣例進行的仲裁。依法仲裁則要求仲裁員必須嚴格依照法律做出裁決。

2。國際商事仲裁協議

國際商事仲裁協議是在國際商事交往中的雙方當事人自願把他們之間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的爭議交付仲裁解決的一種意思表示。

仲裁協議主要有兩種:(1)仲裁條款,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有關商事合同時,在合同中規定願意把將來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專門條款。這是仲裁協議的最基本和最常見的形式;(2)仲裁協議書,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後訂立的,表示願意將已經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專門協議。

各國的國內立法和國際條約都從不同角度賦予仲裁協議以法律效力。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表現爲:(1)對當事人的法律效力。如果仲裁協議有效訂立,當事人就只能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而不能就該爭議事項向法院起訴;(2)對仲裁員和仲裁機構的法律效力。有效的仲裁協議是仲裁員和仲裁機構受理爭議案件的法律依據;(3)對法院的法律效力。有效的仲裁協議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轄權,也是法院執行仲裁裁決的依據。仲裁協議的主要內容,是指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明確將來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的具體規定,涉及仲裁程序的各個方面。有效的仲裁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提交仲裁的事項:(2)仲裁地點;(3)仲裁機構;(4)仲裁程序規則:(5)仲裁裁決的效力······

範婧滋說:現在還不知道是由美國仲裁協會還是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解決這一經濟糾紛,是否依據聯合國紐約通過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這一國際仲裁製度。

單單一項經濟糾紛,就聽得樊瓊雲裏霧裏,何況還牽涉到人命案呢。向左的頭不大也不可能了。樊瓊將一種無法名狀的眼神投向向左。他回饋的是滿眼寫着無數的“爲什麼和爲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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